疫情期間本校教職同仁出國應遵循規範
一、109年起新冠肺炎疫情爆發,災情蔓延國際、影響嚴峻。
為嚴防疫情擴散及兼顧校園安全,教育部於109年3月18日以臺教高通字第1090041277號函及臺教人(三)字第1090041383號函已,疫情期間「應減少或減緩各類出國研習交流活動」、「對非必要或非急迫之出國,應審慎評估其必要性或急迫性」、不論平日或假日出國應明確填報使機關知悉」、「出國假單須經首長或其授權者核可」,以上規範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翁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(CDC)解散前均有效力。明確指示疫情期間出國(境)之特別規範,本校前已函知各單位轉知所屬遵照辦理,相關防疫訊息並置放人事室首頁/最新消息/防疫動起來/差勤管理規定。
二、現今疫情影響甚鉅, 再重申教育部函示出國、出境必須恪遵程序與規範,違反者,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3月1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8905號函以,「如未確實填報,使機關知悉或有隱匿、虛偽不實之情事,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」。
三、另,於疫情期間出國,返國後進行隔離檢疫期間相關支薪一事,教育部109年3月30日臺教人(四)字第1090045974號函另有明示,併予人事室網頁公告。
四、綜上,本校教職同仁擬定出國出境行程,務須先以書面簽請校長核可始得發出;違反者,將據上開行政總處函示,提本校三級教評會議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