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
為延攬傑出業界實務專業者擔任兼任師資,修正本校「自97學年度起不再支付兼任教師交通費,但特殊專業人士不易聘任者(且須教授級),經專案簽准後,其交通費得由各該學院、系、所節餘款自行支應」之規定,刪除兼任教師交通費補助「且須教授級」之限制,並追認至110學年第2學期適用,以提升教師到校授課意願。
說明:
依本校111學年度第1次主管會報會議決議辦理。
為延攬傑出業界實務專業者擔任兼任師資,修正本校「自97學年度起不再支付兼任教師交通費,但特殊專業人士不易聘任者(且須教授級),經專案簽准後,其交通費得由各該學院、系、所節餘款自行支應」之規定,刪除兼任教師交通費補助「且須教授級」之限制,並追認至110學年第2學期適用,以提升教師到校授課意願。
依本校111學年度第1次主管會報會議決議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