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
研究發展處智財管理組宣導及提醒以下規定,敬請本校相關人員協助並請配合辦理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法源依據:
1.依據專利法第七條規定:「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、新型或設計,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,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,從其約定。」
2.依據本校「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要點」第三條規定:本校同仁運用本校資源或於職務上完成之研發成果,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本校,除另有契約訂定外,......。
二、是以本校人員(包括教職員工)產出之研究成果(專利),申請權人或專利權人應為「國立雲林科技大學」,包括與第三方為共同發明人。
三、為保護發明人及維護本校權益,本校人員若以「發明人名義自行申請之專利」,或有「與第三方共同發明之專利」,應將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轉讓回本校所有或共有。
四、請轉知所屬教師,主動向「研究發展處智財管理組」通報及填寫附件表格(附件可至研究發展處下載),避免科技部調查、或被檢舉、或糾紛等相關責任,以有效管理及推廣本校研發成果之運用與再發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