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
依勞動部法令規定運作「管制性化學品」前,及環境部法令規定運作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」前,本校應事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許可,非經許可者不得運作,詳如說明。
說明:
一、「管制性化學品」及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」的管理依據,分別為勞動部「職業安全衛生法」第14條,及環境部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」第13條、第25條及相關管理辦法辦理。
二、請系所承辦人員協助轉知所屬實驗場所,若需運作勞動部、環境部法令規定管制之化學品(附件1 )前,請實驗場所向本中心提出申請,待取得許可後方可購買該化學品,申請相關的主管機關審查費用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