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
本校「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作業要點」修正後法規一份。
說明:
一、旨揭要點業已於111年9月13日111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審議修正通過(詳如附件一)。
二、依據旨揭要點,各系所教師申請至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,請各單位協助配合辦理相關事宜:
(一)依據要點第三點第一款,略以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,應以實際服務或研究之契約期間計算且應於寒暑假、休假研究或課餘期間進行。
(二)依據111年5月31日本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推動委員會會議決議(簽核文號:1112700283),教師赴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期程每週期(六年)以半年為原則。
(三)各系所教師如下(111)學年度擬申請至產業全時實地服務或研究,請各單位於111年11月30日前將已用印之「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申請表」(含計畫書及尚未用印之契約書)送產學處彙整,以提送本校產業研習或研究推動委員會審議。
三、依據教育部函示重點如下:
(一)擔任行政職務者非「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」第4條授權可調整完成法定事項時限對象,爰刪除擔任行政職務者延長時限之規定。
(二)針對未依限完成技職法第26條法定事項之教師,惟基於技職法期技專校院教師持續與產業界保持連結意旨,應持續追蹤至完成前梯次時數,爰修改相關規定。
(三)教育部再次重申將持續追蹤技專校院完成技職法第26條法定事項情形,並將相關成效納入高等教育深耕計畫、國立學校基本需求核配指標等經費補助參考。